辞职工龄如何计算

辞职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辞职工龄如何计算,欢迎大家参考学习哦!

辞职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辞职后工龄如何计算【1】

  1、职工离职后,又回原公司上班的,而且原公司福利待遇好,继续承认该职工以前的工龄,那么工龄工资包含前几年的。

  2、职工辞职后,重新去新的公司上班,那么新公司要重新计算工龄的。

  3、社保问题,如果职工在原公司缴纳社保的,那么重新找工作后,新公司也帮忙办理社保的,那么可以延续社保缴纳年限。

  辞职被除名工龄如何计算【2】

  对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龄计算(被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后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个人非常重要,如今已是市场经济,跳槽成了常见事,于是有人以为工龄似乎没有多大用处了。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工龄的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进程中仍不可低估。

  工龄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员工从参加工作到离退休的那一个时间段。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过去称“本企业工龄”,是指员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员工如果曾经被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又参加工作后前的工作时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员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对《关于除名员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工龄可以合并按连续工龄计算。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之后工龄要怎样计算【3】

  1998年7月,万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工作。2004年6月,万先生因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全职读研。

  2007年6月,万先生研究生毕业,其与原公司联系后,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2月,万先生因工作业绩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经培训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决定以万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万先生觉得在公司也无太大发展前途,对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表示不认可。万先生认为应当根据其1998年7月起计算其工龄,而公司却认为万先生的工龄只能从2007年7月第二次入职时开始起算。同时,万先生还表示公司除了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其在2011年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没有答应万先生的要求,万先生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1998年入职计算其工龄,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并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如何计算?

  万先生认为,其在1998年7月便进入公司,期间有3年读硕士研究生,没有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过,故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工龄自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共计15年。公司应按照15年的工龄计算并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同时,其在2011年有10天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认为,万先生于2004年6月读研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退工手续。2007年7月其再次入职,故万先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为2007年7月-2012年2月共计5年。至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因万先生工龄只有5年,故其2011年年休假只有5天,公司愿意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这5天的年休假待遇。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2007年7月起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共计5年,并支付了其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但是,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龄计算,2011年万先生已满10年累计工龄,其应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最终仲裁委裁决,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10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有关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当如何计算的争议。本案共涉及两个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动者2004年7月-2007年6月读研期间,其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获得劳动报酬,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故自然不能计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在1998年7月-2004年6月期间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此段劳动关系在2004年6月因劳动者“辞职”而解除。故2012年2月,劳动者再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按2007年7月劳动者再次入职时起算,公司无义务支付劳动者2004年6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二、带薪年休假的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案中,万先生2次入职,其在2011年已满10年工龄,故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获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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